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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上**限公司与济南**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上**限公司、原审被告济南**限公司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民法院(2007)青民三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二审裁判结果

一、济南**限公司印制并发放的宣传画页,构成对青岛上**限公司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损害。济南**限公司表示歉意,并保证不再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济南**限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付给青岛上**限公司人民币127000元整(含一审案件受理费)。若迟延支付,则双倍执行原审判决第一项的赔偿义务;

三、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济南**限公司负担,青岛上**限公司维权的其他费用自理;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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