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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格**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公司)诉被告南京**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委托代理人居志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格**公司诉称,2014年11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用友软件使用许可合同》,原告认为,被告违反约定,不能实现采购入库暂估业务单到回冲功能,经多次向原告交涉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财务软件,如果不能提供要求解除合同;2.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公司辩称,被告按照与原告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以及实施计划分步骤的为原告提供了相应的软件和服务,同时,根据合同约定,在软件实施完毕后,双方没有任何纠纷,原告将尾款支付给了被告。现原告在使用该软件几个月之后,突然提出软件不符合其约定,被告认为没有法律依据,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用友软件使用许可合同》,其中合同第一条约定,被告同意授予、原告同意接受T3财务一体化软件包3站点,新增购、销、存、核算、老板通,为非专有的、不可转让的使用许可。使用许可费合计人民币10000元,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支付3000元、软件安装完毕支付6000元、软件实施完成交付后支付1000元。合同第四条约定,被告保证交付的软件均符合说明书和使用手册所述功能,并由软件验收测试的成功予以证明。第五条约定,被告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原告指定场所完成许可软件的安装调试并由双方一起按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指标进行验收测试后,双方签字盖章。第九条规定,如有一方违约,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在该合同签订前,双方签订了调研报告,其中原告采购部业务需求栏第4项规定,采购入库为暂估业务单到回冲。合同签订后,被告分别于2014年11月20日、12月5日、12月11日、12月16日、12月18日、12月23日、2015年1月27日对软件进行安装测试,原告对被告的服务均表示满意,并在客户确认栏签字盖章。合同实施完毕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合同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江苏格**有限公司需求调研报告、用友软件使用许可合同;被告提交的现场实施日志七份、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用友软件使用许可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均应按约履行。被告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了用友T3财务一体化软件包3站点,包括新增的购、销、存、核算等模块,并多次至原告处安装测试,每次完成后,原告均签字盖章确认,并支付了全部款项,原、被告双方均已履行完毕。且合同约定交付的软件以说明书和使用手册所述功能为准,而被告提供的软件,在说明书和使用手册中均对暂估业务和单到回冲进行了说明,具有合同约定的暂估业务和单到回冲功能。原告认为,采购入库暂估业务单到回冲的功能不能实现,被告构成违约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江苏格**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江**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帐号:033401059040001276)。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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