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湘财**限公司株洲建设路证券营业部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7.64元,减半收取209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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