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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邱**相邻土地使用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诉人赵**因与被申诉人邱振兴相邻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商洛**民法院(2011)商中民再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陕检民监(2014)6100000002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陕民抗字第0000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诉人赵**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其申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赵**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申诉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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