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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邱**相邻土地使用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诉人赵**与被申诉人邱振兴相邻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商洛**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6日作出(2011)商中民再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赵**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7月28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陕检民监(2014)61000000021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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