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华**有限公司与北京傲**限公司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北京华**有限公司与北京傲**限公司、北京岌**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民初字第48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傲**限公司、北京岌**限公司给付北京华**有限公司使用费29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北京傲雪互娱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岌**限公司下落不明,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北京**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民初字第48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后,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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