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闫海建、河北方**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李**申请执行闫海建、河北方**限公司提供劳务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李**依据生效的(2012)辉民初字第27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2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闫海建、河北方**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李**赔偿款37326.6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826元、执行费460元,逾期未履行。

本院认为

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河北方**限公司履行案款38612元,给付申请人38152元,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2)辉民初字第27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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