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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与林**变更财产代管人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谭二女申请为失踪人财产变更代管人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谭**诉称,林**与申请人是叔嫂关系,林**自1949年离家后,至今未归,亦未与任何家人、亲戚、朋友联系,毫无音讯。2013年,申请人申请宣告林**失踪,法院判决宣告林**失踪,并指定申请人为其财产代管人。现因申请人年事已高(现年89岁),体弱多病,最近又患过脑中风,难以继续胜任代管工作,因此申请变更为由女儿林**作为林**的财产代管人。

经查,申请人谭**与被申请人林**是母女关系。林**,男,1925年7月30日出生,原住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鸾岗坊十巷1号,与申请人谭**是叔嫂关系,与被申请人林**是叔侄关系。林**自1949年离家后失踪,经申请人谭**申请,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2013)江新法民特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宣告林**失踪;二、指定谭**为林**的财产代管人。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0月16日,申请人谭**向本院申请为林**变更财产代管人。

本院查明

又查明,申请人谭**现年满89周岁,2014年7月30日因脑梗塞、2型糖尿病、泌尿系感染、双侧颈动脉硬化并斑块、高尿酸血症等疾病在江门**民医院住院治疗。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谭二女经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为失踪人林**的财产代管人,但现时年事已高且体弱多病,已无法为财产代管事务提供足够精力和体力保证,故其申请为林**的财产变更代管人,符合《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5条:“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申请有理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规定,且被申请人林**是林**的侄女,亦同意作为林**的财产代管人,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申请人谭**为失踪人林卓权财产代管人的身份。

二、指定被申请人林**为失踪人林卓权的财产代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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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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