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王**申请执行陈**提供劳务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组织,双方达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白执字第256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邱**、邱**、朱**、邱**、邱**、邱**与被执行人颜庆学、张**、陈**提供劳务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李**与闫海建、河北方**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湛江**集团公司四分公司与湛江**有限公司、尤*、刘**诉前证据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张**、纪昌莲提供劳务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李**、侯建长提供劳务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金**与被告韩**资公司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赵**与被告韩**资公司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颜**与被告韩**资公司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谭**与林**变更财产代管人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