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小**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小**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小**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小**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减半收取三十五元,由原告浙江**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