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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原告耿*、耿晓贵与原审被告耿**、任正叶所有权及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耿*、耿晓贵与原审被告耿**、任正叶所有权及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6月20日作出(2005)房民初字第404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7月7日,任正叶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任正叶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任正叶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任正叶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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