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薛**与被告湖州白**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薛**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州白**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州白**限公司起诉,属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薛**撤回对被告湖州白**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陈**、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