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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訾*所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訾*因与被上诉人杨**所有权及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15)诸朱*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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