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冶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凡金*大气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冶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与被告自行和解,并达成一致协议而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冶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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