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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气污染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因起诉陈**、吴国新大气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苏中民诉终字第000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申请再审称: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裁定不予受理明显不合法,请求再审本案,对再审申请人的起诉予以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曾在2009年因大气污染责任纠纷起诉陈**、吴*新要求民事赔偿,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在2010年5月5日对该案作出(2009)虎民二初字第0065号民事调解书,由陈**、吴*新赔偿李**医疗费损失等合计15000元,并明确双方的大气污染侵权纠纷彻底了结,双方当事人无其他纠葛。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履行完毕。现李**就同一侵权行为、同一被告再次提起民事诉讼,属一事二诉。原一审法院曾告知李**可对前案申请再审但其仍坚持要求起诉,故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裁定对李**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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