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玄**有限公司与杭州顺**限公司、上海乐**限公司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玄**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顺**限公司、上海乐**限公司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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