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玄**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顺**限公司、上海乐**限公司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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