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郭二梅诉河南**有限公司确认解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河南省**民法院作出的(2015)郑**终字第9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公司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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