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汪*新股权投资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全额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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