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茌平**办事处苗屯村第一生产小组土地补偿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列当事人土地补偿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7月12日作出的(2007)茌民一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82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除本院依法冻结了茌平**办事处苗屯村第一生产小组的部分补偿款外,经向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且查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茌平县人民法院(2007)茌民一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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