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王**诉唐山市丰**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补偿费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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