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申请执行庄河市**民委员会土地补偿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史**、王**、王*、王**与被执行人庄河市**民委员会土地补偿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8日作出的(2007)庄民权初字第47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史**、王**、王*、王**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29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9元,执行费613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庄河市**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庄河市**民委员会在庄河市**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站有存款,现本院已冻结,因判决数额不明该款暂不宜支付,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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