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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因与黄**土地补偿费纠纷一案再审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诉人杨**因与被申诉人黄**土地补偿费纠纷一案,吉林省**民法院于2011年6月30日作出(2011)辽*一终字第16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杨**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7月27日,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吉检民(行)监[2014]220XXXXXXXX号民事抗诉书,以吉林省**民法院(2011)辽*一终字第165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吉**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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