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张家港市锦丰镇人民政府、锦丰**委员会土地补偿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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