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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孙**与中国**任公司青**公司、中国联**冈支公司物体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孙**与被告中**任公司青**公司、中国联**冈支公司物体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审判员陆宝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孙**,被告中**任公司青**公司、中国联**冈支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孙**诉称,2015年5月27日晚12时赵**驾驶摩托车载孙**下班回家,当行驶至青冈县中央大街黎明药店门前时,被脱落的横跨街道的光缆刮到,二原告受伤。入住青**民医院住院治疗7天。脱落的光缆是二被告的,二被告疏于管理,造成原告身体受到伤害,因此,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各项费用22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中**任公司青冈分公司辩称,原告所收到的伤害是我公司的光缆脱落所致,但责任不王全在我公司,脱落的光缆还有被告中国联**冈支公司的,应由两家共同赔偿。我公司赔偿每人不能超过8000元,原告的误工时间和护理时间按30天给。

被告中**青冈支公司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属实,脱落的光缆是我单位但主要是移动公司的,我公司只能负一小部分责任,最终意见只能赔付每人3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7晚12时,原告驾驶摩托车行驶至青冈镇县青冈镇中央大街黎明药店门前时,被横过马路的光缆刮倒,脱落的光看系被告中国**任公司青冈分公司和被告中**青冈支公司所有。脱落的光缆没有设置警示标记,无人看护。事发后二原告入住青**民医院治疗7日,赵**支付医药费3675.68元、原告孙**支付医疗费3080.98元。以上事实各方当事人陈述一致,并由原告提交的药费清单和收据在卷证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请求数额的确认,1、伙食补助费1120元,原告住院7天,按受诉法院所在地干部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日80元计算,7天u0026times;2人=1120元,2、误工费7238.79元,误工30日,按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44036元/年计算,2人u0026times;30u0026times;44036元/年u0026divide;365天=7238.79元,3、护理费*,护理30日按受诉法院所在地,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52333元/年标准计算,2人u0026times;30天u0026times;52333元/年u0026divide;365天=8602.68元。以上各项合计人民币22598.13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对所有的光缆未尽到管理义务,至二原告受伤,原告所收到的伤害与光缆脱落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二被告应对二原告所收到的伤害损失予以赔偿。对二原告受伤的事实及所举证据,因被告无异议,对而原告请求的医疗费6756.66元予以支持。因二被告认同二原告误工时间和护理时间,所以支持原告的误工费7238.79元,护理费8602.68元,以上合计22598.13元。原告请求由被告各付22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的诉讼主张和被告的答辩意见确定各方负担的份额为被告中国**任公司青冈分公司二原告各项费用总额中的16000元,被告中**青冈支公司负担赔偿总额的60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任公司青冈分公司赔偿二原告一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6000元;被告中国联中国联**冈支公司负担赔偿二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人民币6000元。以上款项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中**任公司青冈分公司(简易程序案件,诉讼费用已减半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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