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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浙江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浙江**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本院认为,原告张*于2015年2月2日以技术中介合同纠纷为由将本案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浙江科**有限公司支付节能收益款及其利息等。经审查,本案不属于技术中介合同纠纷,不属于知识产权案件,而作为普通合同纠纷案件,其诉讼标的不足人民币1亿元,故一审不属于本院管辖,而淮安**民法院作为该案的合同履行地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并提高司法效率,本院依法将本案移送管辖。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将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费5867元,退还给原告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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