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重庆**有限公司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申请撤回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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