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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重庆商社中**城国际店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重庆商**梁龙城国际店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申请撤回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交纳60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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