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重庆商**梁龙城国际店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申请撤回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交纳60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尤*与被告郸**房有限公司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重庆**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重庆商社中**城国际店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重庆百**限公司超市分公司铜梁塔山坡店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芜湖**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清远**有限公司与清远**有限公司,清远市**工程公司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浙江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王**与五莲县**限公司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五莲县**限公司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顾**、毛礼政等与顾**、毛礼政等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