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品有限公司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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