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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重庆百**限公司超市分公司铜梁塔山坡店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重庆百**限公司超市分公司铜梁塔山坡店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申请撤回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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