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围场镇政府与被告窦**房屋拆迁安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围场镇人民政府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围场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00元,减半收取600.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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