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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程总公司与张**及原一审被告新乡**有限公司、新乡**农林畜牧局房屋拆迁安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新乡市**程总公司(以下简称五**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及原一审被告新乡**有限公司、新乡**农林畜牧局房屋拆迁安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新中民五终字第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五**司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判令再审申请人赔偿张**的损失,既无法律依据,更无事实依据。本案合同无效,一审判决以张**期待利益受损为由判令再审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错误,且张**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二审判决又实际承认了一审的“期待利益”的说法,也是错误的。2.张**起诉时只是要求再审申请人履行补充协议,并未对损失提起赔偿要求,原一、二审法院违背了不诉不理的原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虽然一审判决以张**期待利益受损为由判令再审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不当,但二审判决并未作出相同表述,二审基于张**无法取得营业房或调整至大套房屋的情况和双方过错程度,维持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并不不当。张**在一审庭审时已经要求五**司承担赔偿责任,故五**司提出一、二审法院违背了不诉不理原则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五**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新乡市**程总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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