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泉州市泉**民委员会与郑**房屋拆迁安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泉**民委员会与被告郑**房屋拆迁安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市泉**民委员会以其欲与被告郑**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泉州市泉**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泉州市泉港区峰尾镇诚锋村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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