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泉**民委员会与被告郑**房屋拆迁安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市泉**民委员会以其欲与被告郑**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泉州市泉**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泉州市泉港区峰尾镇诚锋村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