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家口**产管理处(以下简称房管处)诉被告蔚县万**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司)、马*才房屋拆迁安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长刘**、审判员李**和人民陪审员王**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委托代理人白**、郭*,被告马*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蔚县万**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庭审后,原告房管处以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房管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