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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与被告郸**房有限公司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尤*与被告郸**房有限公司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郸城**大药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尤*诉称,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在被告处购买美国猛男5盒,每盒46元,共计230元。原告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上查询美国猛男标注的保健食品批号:藏卫食字(2004)第0198号,没有查到该批号。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显示,**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从未批准过声称壮阳功能的保健食品,由此被告出售的美国猛男为不合格的假冒保健食品。被告没有美国猛男的购进票据、相关资质证明和美国猛男的保健食品合格证等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属于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退回原告购买美国猛男货款230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被告支付给原告价款十倍的赔偿金23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郸城县**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0日,原告尤*在被告郸城县**有限公司处购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为藏卫食字(2004)第0198号的美国猛男5盒,每盒46元,共计230元。藏卫食字(2004)第0198号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无法查询到,2015年6月16日,郸城县**管理局对郸城县开心人大药房涉嫌未按规定索取票据和产品合格证立案,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五款,对郸城县开心人大药房进行了处罚。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购药小票、郸城县**管理局的回复、国家**督管理局网站查询信息等证明,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销售假冒批号、没有产品合格证的保健食品事实清楚,原告因购买该保健食品而支付23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货款23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明知美国猛男没有保健食品合格证等文件而进行销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物价款十倍的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郸城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尤*货款230元;

二、被告郸**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尤慧赔偿金23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郸**房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是周口**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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