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诉被告张**、淮南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管理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淮南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管理办公室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自愿撤回对被告淮南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管理办公室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对被告淮南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管理办公室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