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顾**、毛礼政等与顾**、毛礼政等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诉人顾**、毛礼政与被申诉人余**、原审被告广**管局物体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江西省广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2013)广民一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顾**、毛礼政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饶**(行)监(2014)36110000017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法官潘**审理案件时收受原审原告余**哥哥的财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3项之规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