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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有限公司成都与四川昊**限公司票据保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南充市商业银行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票据保证纠纷一案后,于2015年4月10日向原告南充市商**司成都支行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及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上述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南充市商**司成都支行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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