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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靖江市人民法院审理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泰靖刑初字第520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郭*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责令被告人郭*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八十九元,发还被害人朱*。原审被告人郭*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郭*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郭*撤回上诉。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5)泰靖刑初字第52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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