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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8日作出(2007)烟刑一初字第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11月28日起。于2010年6月8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2年6月30日减刑一年一个月,2014年4月29日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8日起至2027年9月7日止。

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坊监狱于2015年12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报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4月获记功奖励一次,2015年11月获表扬奖励一次,2015年11月获嘉奖奖励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积极改造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该罪犯改造的情况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准予减刑一年(即其刑期变更为自2010年6月8日起至2026年9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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