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王吉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9日作出(2009)八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吉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月22日本院作出(2014)长刑执字第00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王吉林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12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王**、王**伙同被告人黄**及王**的朋友左薪楠、王某某等人,在白山市八道江区金河花园u0026ldquo;好滋味鸡翅烧烤店u0026rdquo;内喝酒,至2008年12月20日凌晨,被告人王**、王**、黄**见王某某醉酒不省人事,被告人王**、王**、黄**商量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后由黄**驾车,三被告人将被害人王某某送往白山市八道江区东兴街u0026ldquo;君来招待所u0026rdquo;7号房间内,被告人王**、王**趁被害人王某某醉酒之机,先后与王某某发生关系。2008年12月24日,公安机关在白山市山货庄附近将被告人王**抓获,王**被捕后,于当日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在白山市江源区八宝镇王**家中,将王**抓获。案发后三被告人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五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132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吉林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5年12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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