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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新强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4日作出(2008)栖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新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7年12月5日起至2020年12月4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1年4月30日减刑九个月,2013年12月27日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7年12月5日起至2018年12月4日止。

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坊监狱于2015年12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报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2月和2015年10月各受记功奖励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吴**准予减刑一年,其刑期变更为自2007年12月5日起至2017年12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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