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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贺**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日作出(2009)泉刑初字第1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06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于2015年1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9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贺**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3月30日起至2021年1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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