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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广西桂**民法院于1997年4月24日作出(1997)桂地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人民法院于1997年8月26日作出(1997)桂刑核字第38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7年9月29日交付执行。1999年8月25日经广西壮**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3年6月9日经广西壮**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罪犯卢**曾于2009年5月、2013年1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获减刑二年二个月。刑期至2021年4月8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5年12月4日提出对罪犯卢**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11月起至2015年8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5.40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至2020年4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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