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民法院于2006年4月30日作出(2005)厦刑初字第2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等二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6307.25元。被告人谢**不服,提出上诉。福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5日作出(2006)闽刑终字第3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6月19日交付执行。2009年2月6日经福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5月25日经福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罪犯谢**曾于2013年8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28年11月24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5年12月4日提出对罪犯谢**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优秀学员,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13年5月起至2015年8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14.8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等2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6307.25元不变(刑期至2027年4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