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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兆节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4日作出(2011)门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5月30日作出(2011)一中刑终字第21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27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4年10月10日以(2014)一中刑减字第305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执行机关北**监狱于2015年12月18日提出对罪犯周兆节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监狱认为,罪犯周兆节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9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监狱根据周兆节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周兆节的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兆节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周兆节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周兆节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周兆节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0年10月15日起至2019年1月14日止),原判附加刑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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