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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西东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1日作出了(2012)东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28日起至2016年11月27日止。于2012年5月2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西**宜州监狱于2015年1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2015)宜刑减字第1021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黄**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给予罪犯黄**减刑一年。

河池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的减刑提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意按程序办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优秀学员。自2012.年8月起至2015年7月底止,累计获奖励分82.95分。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表现情况认定表、罪犯奖励分统计审核表、改造表现书面材料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在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罪犯犯强奸罪,且强奸未满十四周岁幼女,社会影响极坏,故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28日至2016年2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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