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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5日作出了(2012)丹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16日起至2017年1月15日止。被告人罗**等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7日作出了(2012)河**终字第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10月11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西**宜州监狱于2015年11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1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2015)宜刑减字第892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罗**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给予罪犯罗**予以减刑一年。

河池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的减刑提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意按程序办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度和2014年度连续两年获监狱表扬。自2013年1月起至2015年7月底止,共获奖励分119.6分。悔改表现突出。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表现情况认定表、罪犯奖励分统计审核表、改造表现书面材料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罗**在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7月16日至2016年1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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