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甲(又名李*故意杀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5)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甲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8日在金**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戴**、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甲及辩护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李*甲在金平县马鞍底乡中良村委会岩羊坪白**李*乙家地棚吃饭时,因劝阻李*乙殴打他人而与李*乙发生争执。此过程中,被告人李*甲将李*乙手中所持砍刀夺下,持刀将李*乙砍倒在地后,又用刀朝李*乙的脚部、背部连砍数刀,致其当场死亡。后被告人李*甲通过电话告知亲属请求帮助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处置。次日7时许,公安民警在案发现场将李*甲抓获。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甲辩解是李*乙殴打妻子,他去劝阻,李*乙先后拿炮杆、砍刀来砍打他,他才抢过砍刀砍李*乙,并不想将李*乙杀死,要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刘**辩护认为:被告人李*甲主观上并无杀死被害人李*乙的故意,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应认定李*甲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刑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李*甲与其弟李*乙等人在李*乙位于金平县**村委会岩羊坪白**的地棚内吃饭喝酒的过程中,李*乙与其妻马*甲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殴打马*甲,李*甲劝阻时与李*乙发生争执,在此过程中,李*乙先后拿炮杆和砍刀威胁要砍打李*甲,李*甲将李*乙所持砍刀抢下后,持砍刀将李*乙砍倒在地,又朝李*乙的脚部、背部连砍数刀,致其当场死亡(殁年33岁)。后被告人李*甲打电话告知亲属请求帮助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处置。次日7时许,公安民警在案发现场将李*甲抓获。经法医鉴定:死者李*乙系全身多发性、开放性锐器损伤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接处警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6月30日2时38分,金平**防派出所接到马鞍底乡虎恋村的李*丙打电话报警,称岩羊坪村的李*甲在李*乙家地棚用砍刀将李*乙砍死,请求处理。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将在现场等候的李*甲抓获。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证实:现场位于金平县**村委会岩羊坪村白石岩李*乙的地棚,并从现场上提取了相关的血迹和物证送检。被告人李*甲辨认的作案现场与案发现场一致。

3、尸体检验鉴定书、验尸照片证实:被害人李*乙身上有五个创口,系全身多发性、开放性锐器损伤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4、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物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现场提取的一把砍刀,经被告人李*甲进行实物混同辨认,确认该砍刀系作案工具。

5、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⑴现场尸体头部西南侧75cm处地面上暗红色斑迹、现场尸体头部南侧80cm处地面上暗红色斑迹、现场尸体头部东南侧56cm处木桌上暗红色斑迹、现场尸体头部地面上暗红色斑迹、现场尸体头部东南侧120cm处塑料盆上暗红色斑迹、现场尸体头部西南侧70cm处塑料盆上暗红色斑迹、被害人李*乙左手指甲、被害人李*乙右手指甲、现场提取砍刀上暗红色斑迹、现场提取木棒上暗红色斑迹、现场尸体脚部北侧地面上提取竹棒上暗红色斑迹、嫌疑人李*甲黑色皮鞋上暗红色斑迹上均扩增出DNA产物,其基因分型与李*乙基因分型相同;⑵嫌疑人李*甲左手指甲上扩增出DNA产物,其基因分型与李*甲基因分型相同;⑶现场提取木棒上脱落细胞扩增出混合DNA产物,包含有李*乙、李*甲、候某某基因分型。

6、毒物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李*乙非毒物所致死亡。

7、证人李**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30日凌晨2时许,本村的李*丁打电话告诉他,李*丁的大哥李*甲打电话跟他说将李*乙杀死在地棚,并叫他帮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

8、证人马某甲(被害人李*乙的妻子)的证言,证实她是被害人李*乙的妻子。2015年6月29日下午5时许,她与李*乙、李*甲、候某某在李*乙的地棚内吃饭,李*乙与李*甲一直在喝酒,22时许,她说要送一只鸡给李*乙的母亲去u0026ldquo;叫魂u0026rdquo;用,李*乙不同意,她与李*乙发生争吵,李*乙就打她,她被打后背着小娃走了。此后,她又回到地棚,听见李*甲大声喊u0026ldquo;死了、死了,你死了u0026rdquo;,她怕进去地棚被打,就未进地棚。第二天早上,派出所民警来到地棚,她才知道李*乙被李*甲砍死了。

9、证人候某某(现场目击者)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29日22时许,她与李**、李**、马*甲在李**的地棚吃饭,李**和李**一直在喝酒,其间,马*甲要拿一只鸡去给李**的妈u0026ldquo;叫魂u0026rdquo;,李**不同意,双方发生争吵后,李**就打马*甲,马*甲被打后跑出地棚。李**劝说李**不要打妻子,与李**发生争吵后,李**拿一根炮杆想打李**,被李**抢掉,李**又从地棚门后拿一把砍刀威胁要砍李**,二人争扯中,李**被李**压在门旁边的床上,李**把刀架在李**的脖子上,李**抢过砍刀朝李**的脖子上猛砍了一刀,李**倒地后,李**又用砍刀朝李**的身上猛砍了几刀。李**将李**砍死后叫着她一起到一个地棚,李**打电话将李**砍死的事情告诉了他的妹夫和妹妹,

10、证人张某某、李**的证言,证实他们是李**的妹妹和妹夫。2015年6月30日凌晨零时许,他们正在自家地棚睡觉,李**到地棚外大声叫u0026ldquo;我已经把李*乙砍了,看你们怎么办?u0026rdquo;李**叫完后就回李*乙地棚去了。因为平时李**喝酒后会发酒疯乱骂人,他们都很怕李**,就未出地棚。第二天早上,派出所的民警来到后,他们才去李*乙的地棚,得知李*乙已被李**砍死。

11、证人马某乙(村民)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30日凌晨1时许,李*丁到他家说u0026ldquo;他哥李*甲刚打电话说在李*乙的地棚用砍刀把李*乙砍死了u0026rdquo;,叫他跟李*丁一起去找村主任李**,他用摩托车带着李*丁去找到李**,李**听了情况后就打电话报警了。

12、证人李*丁(被告人李**的弟弟)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2015年6月29日晚上,他已经睡了,他哥李**打电话给他说u0026ldquo;李*乙被我用刀砍死了,你们几个兄弟上来一下u0026rdquo;。后来他去叫马*乙用摩托车带着他去找李**,他们把此事告诉李**,李**就打电话报警了。经李*丁对尸体照片进行辨认,确认死者是其二哥李*乙。

13、被告人李*甲供述:2015年6月29日22时许,他在李*乙的地棚吃饭时,李*乙因家庭琐事和妻子马*甲发生争吵后殴打马*甲,他劝阻时与李*乙发生争执后,李*乙拿一根炮杆想打他,被他抢掉,李*乙又拿一把砍刀来砍他,他抢下砍刀朝李*乙的脖子上砍了一刀,李*乙被砍倒后,他又持砍刀朝李*乙的脚部连砍数刀。之后,他电话告知亲属请求帮助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处置。

14、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李*甲的出生等自然情况,作案时已成年。

上列证据,来源和表现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甲因劝阻被害人李*乙殴打妻子,与李*乙发生争吵后,持砍刀将李*乙当场砍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李*甲作案后打电话叫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害人李*乙未能正确处理家庭内部矛盾,殴打妻子并持械威胁劝阻他的李*甲,对引发本案有严重过错,可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甲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甲不计后果持刀多次砍击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并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李*甲及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定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证据和法律的相关规定不符,不能成立。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其余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30年6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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