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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2011)阜刑初字第000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11年10月24日作出(2011)皖刑终字第0029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管理分局于2015年11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管理分局以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8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系累犯,首次减刑时在其所获功奖所对应的可减刑期内,扣减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4月4日起至2019年3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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