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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进国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民法院于2009年7月24日作出(2009)大刑初字第2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进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3月20日以(2012)一中刑减字第116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3年6月10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220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4年10月10日以(2014)一中刑减字第304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执行机关北**监狱于2015年12月18日提出对罪犯孙进国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监狱认为,罪犯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10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监狱根据孙**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孙**的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孙**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孙**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孙进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5月3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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